“3·15”打假 檢察機關在行動
2019-03-15 14:54:12 來源:福州日報 作者:陳鐵夫 【字號 大 中 小】
每年3月15日,老百姓總會心懷忐忑地看看有哪些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被曝光。造假的手段花樣繁多,日益翻新,而對待造假分子,福州檢察機關絕不手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保護知識產權,依法懲治、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這些都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
福州是首批“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自2010年起,全市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統一由鼓樓區檢察院辦理,并設有知識產權檢察法律服務中心。自此,福州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有了專門的辦案團隊。
嚴厲打擊假冒調味品守護舌尖安全
2016年2月至2018年1月,梁某、林某利用其經營的公司,在租用的位于晉安區新店鎮的廠房內,將自行調制的假冒偽劣魚露、調味醬、香醋等,分裝入從李某等人處購買的假冒多個知名注冊商標品牌的包裝中,包裝成甲級香醋、特級魚露、一級魚露、番茄沙司、甜辣雞醬等產品銷售給謝某,從中牟利42.6萬元;李某在明知梁某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仍為梁某的產品包裝,從中獲利10.5萬元;謝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從梁某處購貨分銷,從中牟利8.47萬元。
天下沒有不透風的墻。之后,公安機關當場查獲6.8萬張假冒名牌香醋商標、5萬個假冒名牌瓶蓋和1.5萬張假冒名牌番茄沙司商標;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名牌甜辣雞醬161箱、假冒名牌番茄沙司115件、假冒名牌香醋40件、魚露(一級)87件、魚露(特級)26件。
審查中,鼓樓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發現公安機關未追究單位犯罪。梁某利用其經營的公司進行犯罪,李某、謝某均通過其經營的公司實施犯罪,上述行為均應依法認定為單位犯罪。去年9月,鼓樓檢察院以梁某、林某及其經營的公司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李某及其經營的公司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謝某及其經營的公司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等罪名向鼓樓法院提起公訴。
10月,鼓樓法院依法判決:梁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1萬元;林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謝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4.3萬元;李某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3萬元。
摻雜酒“變身”知名洋酒檢察官以案釋法
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陸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福清某煙酒店及其股東高某、林某、唐某銷售大量假冒知名注冊商標的洋酒,銷售金額達466萬元。
據陸某供述,其銷售給下家的洋酒都是勾兌的“二類酒”,即用高檔酒摻雜低檔酒,也叫“夜場酒”,專門銷售給酒吧、娛樂城、KTV等娛樂場所。該案系近年來福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案值最大的銷售假酒案件。
公安機關以陸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向鼓樓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根據鑒定結論,認定陸某所銷售的洋酒僅系假冒注冊商標,但依然屬于符合國家酒類質量標準的產品,繼而將其罪名從公安機關認定的銷售偽劣產品罪改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并向鼓樓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院的這一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