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立的兩份遺囑引發糾紛 法院:應依舊法 公證遺囑有效
2025-01-21 11:08:26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林春長 【字號 大 中 小】
近日,晉安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兩份遺囑引發的繼承糾紛案。那么,這兩份遺囑,到底哪份有效?
據了解,小張的爺爺奶奶生前育有一男二女,小張父親離異后,小張由父親撫養。2005年,小張的爺爺奶奶共同辦理了遺囑公證,表示在去世后,他們共有的房產將由孫子小張繼承。然而,這一決定并未告知小張。2009年小張爺爺去世,2012年小張奶奶又自書一份遺囑,將房產中屬于她的份額重新分配,歸兩個女兒(即本案被告)和孫子小張共有。
2022年小張奶奶去世后,小張與兩個姑姑在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時,得知爺爺奶奶早在十幾年前已就該房產辦理了公證遺囑。因此,雙方對房產的繼承權產生了爭議。小張認為應按照2005年的公證遺囑由自己單獨繼承,而兩個姑姑則認為自己持有母親生前重新書寫的遺囑,應以最新的遺囑為準。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明確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兩份遺囑的效力問題。由于現行《民法典》與原《繼承法》在遺囑效力規定上存在差異,法院需要確定本案應適用哪一個法律。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工作,晉安法院最終依據原《繼承法》的規定,認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即小張有權按照公證遺囑繼承房產。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遺囑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了多份遺囑,但在《民法典》實施后死亡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原則上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因此,本案依據原《繼承法》的規定,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被告同意按照公證遺囑的意愿處理本案繼承糾紛,案件得以和平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