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達成,預付款如何退?法院這樣認定
2025-04-15 11:14:08 來源:福州新聞網 作者:林春長 【字號 大 中 小】
交易未達成,預付款如何退??
定金?預訂款?法院這樣認定
在生意往來時,買賣雙方經常通過支付定金來達成交易意向。為促成交易,賣方有時會附加“如談不妥,定金可退還”的條款。那么,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買方提前支付的預付款該如何退還?近日,晉安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了解,陳某因裝修需要,到某商貿公司門店挑選石材。商貿公司測量后出具了報價及石材匯總表,并備注“定金先付5萬元整;如后期談不妥,可退還”。陳某支付5萬元,并通過微信留言“預訂款,若無成交可退款”。商貿公司出具收款收據,載明:“定金金額5萬元,如后期方案談不妥,可退款”。后陳某認為商貿公司報價過高,直接向第三方訂購石材,并要求商貿公司退還5萬元,因此引發訴訟。
原告陳某認為該款屬于預訂款,應當予以退還。被告商貿公司則認為,雙方書面約定該款項為定金,而對于定金的返還僅作了“如后期談不妥,可退還”之例外約定,該約定是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讓步,不影響定金之屬性;陳某未與商貿公司商談即“跳單”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構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經審理,晉安法院發現雙方對款項性質認知存在顯著差異:原告支付時強調預訂款“無成交可退款”,備注條款弱化了定金的擔保屬性;被告雖在書面文件中使用定金字樣,但附加的“談不妥可退”條款突破了傳統違約定金的罰則。法院認為,雙方對款項用途的真實合意更偏向于促成交易而非擔保履約。據此,法院進行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商貿公司一次性返還陳某3萬元。糾紛得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