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晉安新聞網 >> 文明創建 >> 正文

晉安區檢察院推行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

2017-04-14 09:49:43   來源:福州日報     作者:任思言  【字號

  “沒想到我犯了法,檢察官還能為我的權利著想。”昨日,接到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取保候審決定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很激動。他說,他的案件能暫告一段落,并避免與受害人進一步激化矛盾,得益于該院推行的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

  林某某是一名包工頭,1月5日,他因工程款結算問題與另一名包工頭老黃發生爭執,隨后沖突升級,林某某揮拳毆打了老黃,導致老黃牙齒被打落2顆。經過法醫鑒定,老黃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之后,林某某在家人的勸說下向警方投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他被晉安警方刑事拘留。案發后,林某某通過家人向老黃支付了之前拖欠的工程款,并墊付了一定的醫藥費。

  案件隨后被移送到晉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檢察官了解到,林某某屬于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比較好,也沒有前科劣跡,并已經償還了拖欠工人的工資和墊付了一定的醫藥費。“我們認為,林某某犯罪情節輕微,雖未與被害人達成諒解,但有賠償能力和賠償意愿,可以適用新推出的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經辦檢察官說。

  為保障老黃和林某某的權益,晉安區檢察院偵監科啟動賠償保證金程序,由林某某家人向檢察機關預繳保證金10萬元,隨后,晉安區檢察院審查認定林某某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對其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

  晉安區檢察院偵監科檢察官楊銘告訴記者,近年來,交通肇事、輕傷害案件發案數呈高位運行態勢,在檢調對接的過程中,會遇到部分被害人一方以逮捕為要挾,漫天要價、無理纏訪的現象。針對這一情況,晉安區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對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小,具有賠償能力和賠償意愿,但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由犯罪嫌疑人或近親屬向檢察機關預繳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以保障民事賠償責任的落實,檢察機關可以對其作出不批捕決定。

  楊銘說,該制度適用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未成年人、在校生、老年人、盲聾啞人、嚴重疾病患者或者懷孕哺乳期婦女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及故意損壞財物等6類案件。

相關新聞
新聞發布 更多

晉安:風勁帆滿拓新程 乘“數”而上天地寬

站在數字中國建設的思想源頭和實踐起點,一場春潮正席卷千行百業。8年的“峰會時間”,見證數字中國

區域特色 更多
“水韻榕城”福州文旅嘉年華啟動,四大主題打卡線路首發  “五一”潮玩福州水岸 領略水韻好風光

“水韻榕城”福州文旅嘉年華啟動,四大主題打卡線路首發 “五一”潮玩福州水岸 領略水韻好風光

晉安15個重大項目開工 閩西南·福州智造e谷打造山海協作標桿

晉安15個重大項目開工 閩西南·福州智造e谷打造山海協作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