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執行中實行懸賞執行的規定(試行)
2017-05-23 09:50:41 來源:晉安法院辦公室 【字號 大 中 小】
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及線索,依法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執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我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下列案件情形,申請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懸賞執行:
(一)經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報告和執行法院查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案件全部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失蹤或下落不明,且無法查證其財產狀況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采取懸賞執行的其他案件。
第二條 下列案件情形,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懸賞執行:
(一)涉民生案件,即涉及人民群眾生存生活的追索勞動報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等案件;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執行案件;
(三)因執行工作實際需要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職權懸賞執行的,應經本院院領導批準。
第三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二)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時,自愿支付懸賞金的承諾;
(三)懸賞公告的發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
第四條 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對懸賞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決定發布懸賞公告的,應當通知申請執行人。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財產的,應當制作懸賞公告。懸賞公告應當載明懸賞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領取條件等內容。
第六條 懸賞公告應當在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公告平臺、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微博或微信等媒體平臺發布,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欄或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處張貼。以上述形式發布的懸賞執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費用。
申請執行人選擇在報刊、廣播電視、商業網站或戶外廣告平臺發布懸賞執行公告并自愿承擔發布費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申請執行人選擇有償發布懸賞執行公告的,應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內,向人民法院交納公告費,不交納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
第七條 懸賞公告費、懸賞金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人民法院因執行工作需要,決定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案件采取懸賞執行措施的,懸賞公告費、懸賞金由人民法院負擔。
第八條 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的,給予舉報人的懸賞金比例為舉報財產處理額的1%至30%,具體比例由申請執行人申請確定,但懸賞金最高額不超過30萬元。
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懸賞執行措施的,懸賞金為1000元至3000元。
舉報被執行人下落的,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并拘留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標準獎勵舉報人。
第九條 懸賞公告發布后,有關人員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登記;兩人以上提供相同財產線索的,應當按照提供線索的先后順序登記。
人民法院對有關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財產線索應當保密,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
第十條 懸賞執行公告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被執行人基本情況。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被執行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所地。懸賞舉報被執行人下落的,可附被執行人照片。
(二)執行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執行案件案號、申請執行標的額、未履行標的額或應履行的行為等內容;
(三)懸賞執行的對象,包括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或其下落等;
(四)懸賞金的金額或標準、領取條件和支付辦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舉報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申請執行人對懸賞執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視情況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甄別、查證,查證屬實的應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十二條 有關人員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發布懸賞公告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懸賞公告發放懸賞金。
懸賞金從前款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優先扣減。特定物交付執行或者存在其他無法扣減情形的,懸賞金由該申請執行人另行支付。
執行案件有多個申請執行人的,僅有部分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發布懸賞執行公告的,其他申請執行人均視為同意接受申請懸賞執行。
第十三條 懸賞金的領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所提供的財產線索真實且系合法取得;
(二)舉報的財產不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報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已掌握的范圍;
(三)懸賞金的領取沒有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
(四)有關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予發放。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申請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等信息情況嚴加保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與懸賞執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他人串通獲取懸賞金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本院監察部門對懸賞執行措施和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晉安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